商务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对“禁止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实施范围进行确认的通知
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散装水泥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拟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有关部门于年启动在全国大中城市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工作,以逐步扩大散装水泥的使用,提高水泥散装率。
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将根据不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建设技术发展状况、预拌砂浆供应状况等方面的差异性,分期、分批予以实施:第一批实施范围有北京等19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一,下同),实施时间拟定为从2007年7月1日开始;第二批实施范围有石家庄等36个城市,实施时间拟定为从2008年7月1日开始;第三批实施范围由各地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提出,实施时间初步定为2009年7月1日开始。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是否同意将本地区有关城市列入相应的“禁限”批次予以确认或提出调整建议,并根据有关情况提出本地区第三批“禁限”城市名单(见附件二)。与此同时,做好本地区商品砂浆生产设施、商品砂浆供应等方面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见附件三),为有关政策出台提供参考。
以上情况请于2007年3月10日前按附件二、附件三格式分别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和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南京市、杭州市、郑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广州市、深圳市、大连市、珠海市、苏州市、无锡市、扬州市、常州市、连云港市。
石家庄市、太原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大庆市、镇江市、南通市、泰州市、徐州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福州市、泉州市、合肥市、马鞍山市、南昌市、济南市、威海市、烟台市、洛阳市、长沙市、武汉市、惠州市、佛山市、湛江市、汕头市、东莞市、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昆明市、成都市、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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